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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可行的企业所得税筹划方法及其运用

摘要

所得税汇算涉及众多涉税调整项目,并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前者指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的调整项目,一般属于超过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范围和标准列支或应在税后留利中列支的各项费用,如利息、职工工资薪酬及“三项经费”、亏损抵补、待处理财产损失、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中介费、公益救济性捐赠、坏账准备金、各项保险费、研究与开发支出、差旅费、会议费等,这些项目一般不需要调整,可以在会计利润基础上直接加回,通过作所得税会计进行调整;后者指涉及会计核算的涉税项目,如因计算错误而多计提的折旧费、因变更原材料成本核算方法而多计成本的材料费、因改变低值易耗品或包装物摊销方法而多计提的摊销额、因在产品盘点误差而少计的账面成本以及因改变产品成本核算方法而使账面库存产品成本低于实际成本等。就广义的调整项目而言,由于各项差错的类型和性质不同,需要采用一定的方法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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