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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市场管理者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以路易威登马利蒂诉某小商品市场为例

摘要

自2012年起,国际知名奢侈品牌所有者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 VUITTON MALLETIER)(以下简称路易威登)在全国范围内展开系列维权诉讼,要求各类侵权责任人对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其诉讼区别于其他知识产权维权案件在于将市场管理者列为被告,并要求市场管理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类新类型案件在以往的维权案件中比较少见,对于市场管理者应当承担的责任在学理和实践中均有一定的争议,对应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文试图通过无锡某地区的近期知识产权民事判决,分析市场管理者应尽的义务,从而确定市场管理者应当承担何种的民事责任.rn 本文具体分析了路易威登马利蒂诉某小商品市场案件。从一方面来看,小商品市场作为出租人对商城享有法定经营管理权,对李某的违规行为可以追究违约责任。因此,小商品市场在收到路易威登的警告函后,已明知394#商铺存在售假行为。此时,小商品市场应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杜绝该行为的再次发生。而路易威登第二次在郭某处购买到被控侵权产品的事实说明,小商品市场主观上存在过错。在路易威登起诉后,路易威登第三次在郭某处公证购买到被控侵权产品,这表明小商品市场未尽经营管理、监督责任的主观过错比较严重。据此应认定小商品市场客观上为郭某销售侵权商品提供了便利条件,主观上对郭某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亦属明知。故小商品市场的行为属侵犯路易威登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小商品市场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从另一方面来看,第一,对于明确指明394#商铺等商户存在售假行为的警告函,小商品市场应尽相应的注意、管理义务进而主动对所涉商户进行调查、核实,切实履行管理职责,而仅仅转交函件不足以证明其已履行管理职责;第二,根据小商品市场与李某的约定,李某利用商铺从事非法经营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小商品市场有权采取解除合同、收回租赁商铺等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小商品市场并未及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来遏制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主观上存在过错;第三,路易威登作为“LV”商标权利人及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可以对涉案产品是否假冒产品作出认定;第四,无论有无向行政机关进行投诉,在获知市场内可能存在售假行为时,小商品市场作为市场管理者,应对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主动予以处理,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而非被动处理,甚至推卸自身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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