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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药工艺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举证策略—从一起农药工艺专利侵权案例说起

摘要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57条第2款的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对于农药工艺专利侵权纠纷,如果涉及新农药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的,在专利权人完成初步举证之后,举证责任倒置,由被控侵权方提供其农药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否则被控侵权方将可能构成侵犯他人专利权。但对专利权人来说,如果其农药工艺专利并非涉及新农药产品的制造工艺,则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中要承担举证证明对方采用了与专利方法相同的制造方法的责任。然而实践中,专利权人要想证明被控侵权方使用了自己的专利制造工艺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如何举证就成为困扰专利权人的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笔者结合最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关于农药工艺专利侵权诉讼的判决,浅谈一下在农药工艺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一些举证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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