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阔台至蒙哥时期大蒙古国刑法制度研究

摘要

大蒙古国的法律体系具有与中原农耕法律体系一致的诸法合体、民刑合一的传统法制特征.在向中原汉文化地区不断扩张的过程中,面对着草原游牧文化与中原农耕文化的冲突,蒙古统治者不得不逐步改变其政策和法令.成吉思汗的继承者们在传承《大扎撒》最高权威的同时,实施了死刑奏报制度、禁止连坐、禁止屠城、禁止撒花(行贿)、对贵族的处罚和独特的审判原则等具有长远历史意义的刑法制度.这也表现出草原法律文化在与中原法律文化融合的过程中得到了进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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