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理藩院的司法管辖权初探

摘要

清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个封建帝国,其中央集权发展到极端.为了有效的治理北方和西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加强中央集权,实现社会的稳定有序,清帝国较为合理地设置了理藩院的司法管辖权.表现为清帝国把理藩院设计为这些地区的上诉审级,通过理藩院把北方和西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发生的某些刑民事案件和政治案件收归中央管辖,又进一步通过理藩院的派出机构参与地方一般案件的司法管辖,牢牢控制北方和西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司法管辖权,从而实现对该地区的全面控制进而实现边疆的稳定有序.文章通过静态的描述与动态的司法实证,试图揭示出清帝国如何通过司法管辖权的设置加强中央集权并进而实现边疆民族地区稳定有序的具体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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