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分立—論中國信託法制的不對稱發展

摘要

本文主题拟探讨中国民事信托与商事法制显著的不对称发展。全文分为五大部分。第二部分先由信托法之本质及功能出发,分析信托风险之有无得追本溯源至受托人身上。此得以有效解释为何商事信托之推动在原先无信托概念之继受国较为容易。故第三部分继而点出,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二者发展上有程度不一的倾斜,在继受信托制度之东亚国家相当普遍。然而在中国大陆,商事信托极为活泼繁荣的发展气象与民事信托之窒碍难行较他国又更为鲜明且尖锐。因此本文进一步提出,法制面向在扩大此一(分化)现象上推波助澜之效。作为印证,本文在第四部分对大陆商事信托发展现状及民事信托发展近况进行研究及分析。rn 信托之发源地,英美二国之信托发展历程是由民事信托之成熟带动发展出商业信托。相反地,从未出现信托概念的大陆法是国家以法律移植方式继受此一制度,而普遍地具有商业信托强而民事信托弱之现象。由信托之本质来看,此现象导因于自然人受托人及法人受托人在信用基础及程度上之差异,故此一“民商分立”之现象并非“异象”,反而是一极为自然之事。rn 然中国大陆引进信托法制后,民事信托极端罕见,对比商业信托之异常发达,其强烈的不对称性,与其他东亚国家相较仍可谓独树一帜。商事信托秉持其灵活有弹性的特性,在监管尚未完善之环境下展现其活泼之样貌。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之不对称性是大陆的信托发展现况,然二者有无调和之必要与空间,不对称之适度缓和是否为将来趋势等,皆有待进一步观察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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