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侦案件侦查监督体系之完善

摘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9月出台的自侦案件审查批捕"上提一级"的规定,是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侦查监督的重要举措.现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侦查监督体系存在缺陷.应立足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完善我国现有的侦查监督体系,而不是重新构建一种新的侦查监督模式.rn 我国目前的自侦案件监督体系虽然不完善,但总体来看,这种效果还是值得肯定的,从检察机关办案的实际效果来看,错案率是很小的。所以应立足于我国的国体和政体,立足完善现有的监督制约模式,在我国现行司法体系之下,充分考虑自侦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实现打击犯罪、保护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目的。rn (一)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机制的措施和对策。1.完善检察机关内部横向监督。强化内部监督的刚性和力度,开展立案监督工作。侦查监督部门发现自侦部门、自侦案件在立案和侦查环节的违法行为时,应当书面建议自侦部门予以纠正,并将有关情况写入《同级审查案件情况意见书》,向上级检察机关侦监部门报告。2.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纵向监督。首先,要完善自侦案件备案审查制度。其次,坚持和完善审查批捕“上提一级”的制度。再次,坚持和完善撤销案件、不起诉的报批制度。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自侦案件拟撤销案件和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rn (二)、扩大外部监督的权威性.1.加强律师在自侦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引入律师监督侦查的机制.2.加强和完善人大对自侦案件的监督机制.发挥人大对自侦案件侦查活动的监督,也是人大对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进行监督的重要内容。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