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与立法完善”研讨会 >信用卡恶意透支之“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信用卡恶意透支之“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摘要

因逃避银行催收致使银行无法完成两次催收的透支行为,其催收方式的实现,应该是以原有协议中行为人或者其保证人地址的联系方式为准,而不能以透支人改变后的联系方式为限。单纯从还款的数额这一行为的形式特征上,并不能推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运用事实推定方式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时,这些基础事实必须界定在构成要件的客观事实之内,而不能超出对构成要件事实的适用解释。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