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常州周伟峰案引发的思考

摘要

交强险的立法宗旨无疑是应该肯定的,但其实施过程中产生诸多问题.常州周伟峰案也映射出交强险中存在的很多问题,如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的责任基础何在、违反交强险强制投保义务的义务人是否应当承担如果投保而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救助基金制度不完善和落实不到位产生的受害人利益保障等,都是值得进一步分析、思考与完善的.在周伟峰案中,肇事机动车未投交强险和肇事后逃逸的情形同时存在,因此,无论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依据《交强险条例》,都可以启动救助基金而获得救助。但是,由于救助基金的制度落实不到位,迫使受害人家属在陷于困境时转道向机动车的所有人寻求责任承担。而一审法院对其诉讼请求的支持或许也是出于对受害人利益保障的考虑而勉强为之的下策之举。周伟峰案不仅凸显出我国救助基金的制度落实问题,又迫使进一步审视这一制度。就救助基金制度本身而言,其设立无疑是十分必要而值得肯定的,但仍需要完善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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