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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法与程序法双重约束下的污染环境罪司法证明——以2013年第15号司法解释的司法实践为切入

摘要

调研表明,近年来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的污染环境案件只有少量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出现上述污染环境行为较难定罪的主要原因在于,侦查机关或公诉机关对污染环境罪的入罪标准与证明标准的把握并没有因近年来环境刑事政策的调整而显著降低,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证明受到刑法所确定的入罪标准与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证明标准的双重约束.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尚需在严格适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加强污染环境犯罪证明路径的创新,适度调校证明机制,增强刑事司法的证明能力,努力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双重价值的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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