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公有制的困惑与消解——重读宪法第10条

摘要

本文从中国、美国、加拿大等国的比较分析出发,论证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可行性与必然性,纠正了1982年宪法一夜之间将城市私人土地“国有化”的简单化理解,并驳斥了城乡二元土地制度意味着城市化等于征地的错误主张。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所有权是可以分割的,名义所有权完全可以和实际使用权相分离。只要根据通行的法律解释规则与方法,完全可以用保障人权、尊重私有财产的内在精神对宪法第10条赋予合理解释,而完全没有必要将其解释为在没有给予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剥夺私人土地财产权、限制农民获得正当土地收益的权利、授予政府滥征强拆的无限权力并用征地绑架中国城市化的恶性规定。这种错误理解不仅违背了尊重人权、法治、公正和市场规律的宪法精神,而且已经在实践中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社会后果。笔者认为,对于城市“国有土地”,“全民”所有权只能是一种名义所有权,1982年宪法宣布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并未剥夺任何个人或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虽然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可以是一种实质性的所有权,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不应受到政策或法律的过分束缚,尤其要破除对城乡二元土地制度的错误用解,实现征地和城市化脱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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