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人民检察》 >应扩大'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犯罪主体

应扩大'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犯罪主体

         

摘要

@@ 我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著录项

  • 来源
    《人民检察》 |2004年第4期|66|共1页
  • 作者

    高虹; 倪建宏;

  • 作者单位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财政、金融;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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