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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规范疏漏与完善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15号”司法解释客观上缩小了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罪状外延,加之爆炸物犯罪没有持有型罪名予以堵漏,因此容易造成涉爆犯罪在司法实践中侵蚀罪刑法定原则的消极后果。未来应当重释非法储存的定义,并通过修改刑法设置涵盖完整的爆炸物犯罪条款,以有效惩治涉暴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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