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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中“以单位名义”和“为了单位利益”探析

         

摘要

“以单位名义”不是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否“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并非判断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的可靠方法。犯罪以何种名义实施这种犯罪的外在表现形式,不能表明犯罪意志的归属。“为了单位利益”不是单位犯罪的本质要素,但是从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相区别的角度上看,“为了单位利益”对认定单位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以“为了单位利益”区分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在单位犯罪的大多数场合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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