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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滥用职权犯罪案件宜由检察机关管辖

         

摘要

1999年12月25日发布的刑法修正案对1997年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作出了修改,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笔者认为,虽然刑法将一百六十八条归入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但该罪本质属于渎职类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因此,笔者认为,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应由检察机关立案管辖。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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