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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犯罪累犯不宜加重处罚

         

摘要

<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且为累犯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这实际上规定了盗窃犯罪的累犯可以加重处罚,是不

著录项

  • 来源
    《人民检察》 |2006年第7期|63-63|共1页
  • 作者

    胡乾辉; 明新春;

  • 作者单位

    湖南省靖州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靖州县人民检察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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