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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罪不应存在未遂形态

         

摘要

转化型抢劫罪,又称准抢劫罪,是指行为人先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由于发生法定事实,行为性质发生变化,最终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的情况。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转化型抢劫存在未遂形态,但笔者认为,对行为人“入户”或在“交通工具上”实施转化抢劫的“未劫得财物,也未致人轻伤以上伤害”的情形,可以比照抢劫未遂形态从轻、减轻处罚,但不意味着转化型抢劫罪存在未遂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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