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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检察机关办案组织比较及启示

         

摘要

司法责任制改革前,大陆检察机关办案模式以“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三级审批制为主;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大陆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在加强司法亲历性、判断性上多有变革.台湾地区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具有检察官承办权与决定权一体化、处于中间管理环节的检察官岗位职责仍以亲自办案为主职、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等特点.大陆检察机关办案组织改革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仍应在组织权力、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等三个方面进行适度的司法化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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