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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诉合一':职能整合之功能分析

         

摘要

"捕诉合一"抑或"捕诉分立",是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职能分工上的调整,并不会产生诉讼法效力上的差异.无论从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而言,"捕诉合一"均存在合理性,具体表现为:可以避免对同一案件进行重复审查,有利于精简检察机关内部业务流程,能够发挥刑事诉讼机制内的制约作用,等等."捕诉合一"之后,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两个审查环节并没有被取消,同一检察官由于既承担批捕也承担起诉工作,对于案情更为熟悉,反而可以提升侦查监督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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