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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的检视与完善

         

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对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作了框架式规定。结合立法规范及司法案例对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进行全面检视后发现,当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有适用条件偏笼统、诉权主体规则欠明确、诉讼路径选择偏向化、诉前程序设置不周全、诉讼请求较单一,诉讼程序设计单薄等问题。为使制度效能得到充分发挥,应加快立法供给。在具体措施上,需细化个人信息违法处理行为类型与受侵害的人数要求;明确行政权与检察权关系定位;确定三类法定主体提起信息公益诉讼的顺位及有关组织起诉的资质条件;理顺三类公益诉讼的关系并建立诉讼种类选择机制;优化从启动事由审查到落实情况跟进的诉前程序设置;设置预防性、补偿式、恢复性的新型公益诉求;积极探索信息公益诉讼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请求,并结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特殊性就管辖、举证、调解、撤诉、二审等方面依法探索特别规则,以促进信息公益诉讼的良好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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