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2年3月23日以粤环(20121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2年3月23日以粤环(20121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摘要

为有效防治珠江三角洲大气复合污染,进一步提升珠江三角洲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第13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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