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2008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国际法 >CAFTA与WTO争端管辖权:竞合与选择

CAFTA与WTO争端管辖权:竞合与选择

摘要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于2005年1月1日正式生效,根据该协议建立了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成员间的争端,然而CAFTA的成员除老挝、越南、柬埔寨均为WTO成员,这就意味着WTO对CAFTA大部分成员间的争端也具有管辖权。WTO和CAFTA争端解决机制在争端解决的费用,当事方对争端的控制程度、适用法律,上诉、争端解决的时限、执行措施的力度等方面各有优缺点。中国在涉讼时应立足于其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定位,在考虑上述因素的同时,结合案件本身的特点和性质,决定诉讼场所。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